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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尤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7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