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与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129号一层103-108、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蔚然,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曲折,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久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慧韬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