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荣山与被告王天印、周金波、柳书桂、周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乔荣山。被告王天印。被告周金波。被告柳书桂。被告周仲林。原告乔荣山与被告王天印、周金波、柳书桂、周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荣山撤回起诉。诉讼费9495元,减半收取4748元,由原告乔荣山负担。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宛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