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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非诉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宝应县某某局与宝应县某政府单位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应县某某局,宝应县某政府单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非诉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执行人宝应县某政府单位。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宝应县某某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力。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宝应县某政府单位应退还非法占用的黄塍镇江跳村某某组656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占用黄塍镇江跳村某某组656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应县某政府单位非法占用的黄塍镇江跳村某某组656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且相关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宝应县某政府单位非法占用的黄塍镇江跳村某某组656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厂房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使用,且相关手续正在待批之中,暂不便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宝应县某某局宝国土资(2014)罚字第12号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