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诉薛某某、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张要绳,张西光,张小军,张西保,张西连,薛某某,董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第0175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要绳,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原告张西光,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原告张小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西保,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原告张西连,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淼淼,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原告张某某等诉被告薛某某、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