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观福与陈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观福,陈上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50号原告:孙观福,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陈上娣,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观福诉被告陈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观福以与被告陈上娣庭外协商解决争讼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观福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观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孙观福负担。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