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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