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平法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平法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易某,农民。原告尹某诉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庞广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7月26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凌骁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