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贺丽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张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贺丽艳,张雷,周兰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代表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丽艳,乐亭县马头营镇进来水产养殖孵化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伟,1986年7月14日。原审被告:张雷,农民。原审被告:周兰俊,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港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张雷驾登记车主为被告周兰俊的驶皖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滨海大道陈辉养殖场时与原告贺丽艳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两车受损,贺丽艳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公安交警第七大队认定,张雷负事故全部责任,贺丽艳无责任。贺丽艳受伤后,到海港开发区医院救治,后转院至乐亭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16806.36元,此费用由被告张雷垫付。原告贺丽艳住院期间由陈立茹陪护,二人均系乐亭县马头营镇进来水产养殖孵化厂职工。贺丽艳月工资3000元,陈立茹月工资2700元。经交警部门委托,乐亭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10作出鉴定,贺丽艳伤情属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六个月。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210元。事故车辆皖C×××××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雷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贺丽艳的损失为:医疗费16806.36元、伙食补助480元(40元/天×12天),护理费1080元(2700元/月÷30天×12天),鉴定费121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电动车损失850元,共计38726.36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38551.3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贺丽艳30230元(10000元+1080元+300元+18000元+8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贺丽艳8321.36元,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司共计赔偿贺丽艳38551.36元。对于被告张雷为原告贺丽艳垫付医疗费16806.36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扣除,故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实际赔偿贺丽艳21745元,支付张雷理赔款16806.36元。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丽艳人民币2174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雷理赔款人民币16806.3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承担。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伤情鉴定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伤情鉴定中得出结论“轻伤二级”与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关系。“自受伤之日���休息治疗陆个月”这一内容同委托事项无关,是超出委托范围出具的鉴定意见。因而认为不应当认定有效。2、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申请对误工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3、被上诉人所开的误工证明、工资表上没有开具人和负责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也没有经过劳动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证据效力,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应当参加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每天37.43元计算。4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费也不应当支持。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贺丽艳胸骨柄骨折、急性肺挫伤等,其伤情和误工休息时间经乐亭法医学鉴定中心予以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的误工休息时间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其和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证实实际误工损失情况,一审法院结合上述证据认定被上诉人贺丽艳的误工费、护理费亦无不妥。鉴定费系为了查明被上诉人损失的具体数额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上诉人应予负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