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柏雄基与徐树柏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雄基,徐树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柏雄基。被申请人徐树柏。申请人柏雄基诉被申请人徐树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树柏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2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柏雄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柏雄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金湖县黎城镇衡阳路228号104室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树柏所有的位于淮安市紫金花苑7幢1单元201室房屋;位于淮安市天润和府小区4号楼御景座1704室房屋及位于淮安市水渡口大道128号19幢02室房屋属于徐树柏的份额,保全金额2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