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史国盼、刘娜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史国盼,刘娜娜,刘福云,赵洪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庞新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峰,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怀刚,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国盼,男,1990年7月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刘娜娜,女,1990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福云,女,1966年4月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赵洪素,男,1967年7月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凤台支行)诉被告史国盼、刘娜娜、刘福云、赵洪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邮政储蓄凤台支行诉称:史国盼、刘娜娜系夫妻。2013年7月4日,邮政储蓄凤台支行向史国盼、刘娜娜发放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等额本息还款,刘福云、赵洪素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史国盼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尚欠借款本金39654.93元、利息9306.05元,至今未还。邮政储蓄凤台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史国盼、刘娜娜的身份地址多次查询,均查无此人,邮政储蓄凤台支行也不能提供史国盼、刘娜娜的确切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