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天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云南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瑞丽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金保臣、金保平、施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天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瑞丽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金保臣,金保平,施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天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南屏街华域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楠、徐佳佳,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波社区羊肠新村*幢*号。法定代表人:金保臣。被执行人:瑞丽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瑞丽市瑞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金保臣。被执行人:金保臣,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金保平,男,1959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施建成,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天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瑞丽瑞丽江酒业有限公司、金保臣、金保平、施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邢仕林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