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荣与杨庆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417号申请人:张荣。被执行人:杨庆尚。申请执行人张荣申请执行人张庆尚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涉案争议的房产并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对申请人要去执行的该房产所有权益归其所有的执行请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要求将连云区东辛农场教师新村191号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归其所有的执行请求不予执行。二、对案件受理费2300元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