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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莉与步战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步战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王莉,女,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苏德,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步战规,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苏占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莉诉被告步战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明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步战规、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莉诉称,2013年7月17日1时10分许,步战规驾驶豫CKD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赛罕区机场高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远经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直行车道内等待信号灯的王莉驾驶的蒙A5H3**号小型越野客车及另外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莉受伤住院,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赛罕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作出公交认字(2013)第8-56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步战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步战规驾驶的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33341元、停车费10500元,减去步战规已赔偿的20000元,剩余损失为123841元,并由被告步战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步战规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豫CKD8**号车由郭林林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已于2014年11月6日将2000元赔偿款支付郭林林。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被告步战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用以证明豫CKD8**号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3、被告步战规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步战规未兑现承诺;4、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一份、报价单说明一份、证明一份、维修定损拆解协议一份,用以证明维修金额151464元,停放七个月;5、呼和浩特市回民区XX通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XX通修理厂)出具的修理结算单一份、修理费收据一张、以及该修理厂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用以证明修理厂的资质及支付维修费133341元;6、购车发票一张复印件(原件已核对)、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用以证明车辆所有权及该车情况;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1时10分许,步战规驾驶豫CKD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赛罕区机场高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远经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直行车道内等待信号的王莉驾驶的蒙A5H3**号小型越野客车及另外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莉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步战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CKD8**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同年7月26日蒙A5H3**号车被送到康泰公司4S店定损151464元,2014年2月8日原告将该车送到XX通修理厂修理,同年7月6日结算修理费金额为133341元。该车为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购买的新车,价格为244800元,购置税20923元,2012年2月16日登记上户。本院认为,步战规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原告车辆受损,构成侵权责任,应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履行了财产损失2000元的赔偿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修理费依照原告实际支出的133341元计算。由于王莉与步战规协商修理事项未果,而在康泰公司产生的停车费用非必要支出,其停车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但在修理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可按每天70元计算148天即10360元。步战规已付的20000元应予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步战规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33341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10360元,扣除步战规已付的20000元,剩余损失为1237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步战规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明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