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润宏与刘洋、黄志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润宏,刘洋,黄志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苏润宏。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懿,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委托代理人王雅,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润宏诉被告刘洋、黄志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原告苏润宏所诉标的100万元涉及黄志勋涉嫌诈骗一案,且该诈骗一案已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予以刑事起诉,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已不成立,故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润宏对被告刘洋、黄志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亮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人民陪审员 池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蓉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