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以超与张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超,张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朱以超,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张志东,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以超与被告张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以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以超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朱以超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