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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钱亚群与董瑾、戴伟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群,董瑾,戴伟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93号原告钱亚群。委托代理人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瑾。被告戴伟芬。委托代理人祝强(受上述两被告的共同授权委托),宜兴市俊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亚群与被告董瑾、戴伟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亚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亚群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亚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钱亚群负担。审 判 长  徐 瑛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人民陪审员  马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