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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小山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山,王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山,男,汉族,1955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项广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喜,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上诉人张小山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47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山的委托代理人项广建,被上诉人王双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张小山向王双喜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双喜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2011年6月1日,借款人张小山。”后经王双喜多次催要,张小山一直未偿还。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小山收到了王双喜的200000元后向王双喜出具借条,王双喜、张小山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张小山辩称此款为原、张小山以及徐建三人共同向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质保金,向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张小山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王双喜要求张小山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张小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十日内向王双喜偿还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小山承担。张小山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没有调查确认张小山是否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或者王双喜的借款是否有真正的借款事由,王双喜并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借给张小山现金的事实。2、王双喜出具的借条是不真实的,该条实际上是一个证明条,张小山本人也没有花过王双喜的所谓的“借条”上的任何一分钱。从凭证上也明显看出,该条原本书写的是经办人,而不是借款人,并且还有很明显的涂改痕迹,但没有经过指印确认;这也充分说明了其持有该条有重大瑕疵及缺陷,不能作为有效的定案依据。3、张小山与王双喜实际上是合伙关系,张小山也从来没有收到过王双喜的这20万元,其20万元当时是其本人亲自拿与徐建三人共同交给了兰考福林银基工地需承建建筑工程项目质保金。该条的出现是应王双喜对其家属有个交代的要求,张小山为了给其打圆场在与其合伙期间出于对其的信任所写。该质保金共计80万元,其中包括王双喜本案所称的借款20万元,其他金额60万元由张小山及徐建所出,共同筹集80万元质保金。建设方至今未退还我们。当时张小山仅仅是三人合伙期间的经办人而不是借款人。张小山既没有能力退款,也没有义务承担三人合伙期间的债权及债务。在合伙期间的债务未清算,王双喜无权单方要求张小山作为合伙期间的经办人承担偿还责任。王双喜故意恶意侵害张小山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起诉,待双方合伙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法清算后另行起诉。王双喜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王双喜没有交保证金,是张小山借王双喜的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张小山向王双喜借款200000元,有张小山出具的借条证明,所以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应予认定。张小山上诉称该200000元是包含在800000元工程项目质保金之内,但800000元质保金交款凭证谁持有,张小山不清楚,上诉又称其是三人合伙期间的经办人而不是借款人,但王双喜不认可是合伙关系,且张小山庭审称800000元质保金所涉项目工程是否参与建设不能肯定,800000元质保金是否退还不知道,因此,张小山上诉所称质保金事宜不能作为不予偿还本案20000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质保金事宜可待有新证据后另行解决。综上,张小山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张小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