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萍与被告陈静、丁流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38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华刚,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述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系陈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