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守英与青岛华外大酒店有限公司汇海山庄度假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英,青岛华外大酒店有限公司汇海山庄度假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英,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华外大酒店有限公司汇海山庄度假酒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守英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外大酒店有限公司汇海山庄度假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守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2015)崂执字第7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