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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肖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慧明、刘秋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6日在茂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10日生下儿子严某烨。被告是一个生活松散、没有上进心的人,几乎天天出���喝酒,还经常夜不归宿,从来没有尽过抚养孩子的责任,原告对他极其失望。2011年初,被告外出打工,后称喝酒时把手机摔坏了,从此就没和家人联系过。原告和被告的父母曾多次寻找,始终没有他的下落。至此,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三年多,原告和被告的感情也早已消耗殆尽。不管被告以后还会不会回来,原告也不愿意再和他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向原茂港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经过大半年的考虑,原告还是不愿意和被告维持这种没感情的夫妻关系。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孩子还小,为了他的健康成长,希望能由母亲来抚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严某烨由原告抚养。被告严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于2008年相识,2009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10日生育儿子严某烨。2011年起,被告严某某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2014年3月原告邓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4月撤诉。自此原告离开被告家,儿子严某烨则留在被告家,由被告父母严某杰、曾某芳负责抚养。现原告邓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严某某的父母严某杰、曾某芳到庭表示,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希望继续抚养严某烨,并可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庭审中原告邓某某亦表示愿意放弃儿子严某烨的抚养权,交由严某杰、曾某芳继续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严某某虽然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属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被告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长达四年,对家庭没有尽责,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邓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严某烨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严某烨一直跟随被告父母严某杰、曾某芳生活,且严某杰、曾某芳明确表示,要求继续抚养严某烨;原告亦表示愿意放弃儿子严某烨的抚养权,交由严某杰、曾某芳继续抚养,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严某烨由严某杰、曾某芳负责抚养,原告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严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二、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的婚生儿子严某烨由严某杰、曾某芳抚养,原告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严某烨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肖丽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