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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春雷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雷,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45号原告周春雷,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天罡。原告周春雷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00元,减半收取49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金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