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商初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宋大林、罗凤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宋大林,罗凤花,陈学贵,宋广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49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杨晓源,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大林,职业不详。被告罗凤花,职业不详。被告陈学贵,职业不详。被告宋广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宋大林、罗凤花、陈学贵、宋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