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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建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建民。徐建民诉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行政诉讼案,徐建民不服衢州市柯城区民法院(2015)衢柯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