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张文学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波,张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348-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波。被执行人张文学。申请执行人刘晓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1300元,执行费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196.56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晓波申请执行张文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