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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道荣与陈运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荣,陈运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道荣。委托代理人王秀仙,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运连。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单位负责人董洪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全,公司职员。原告张道荣诉被告陈运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道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荣撤回对被告陈运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