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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提供原告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的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准买卖、过户,抵押、赠与,不准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二、冻结被告朱某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俎永国审判员  赵长征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