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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秋林、叶凤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林,叶凤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林,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叶凤葵,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84-4号查控财产的裁定,冻结了属被执行人叶凤葵所有的存放于何伟洪的账户80×××69的8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凤葵所有的存放于何伟洪的账户80×××69的8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