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57色班道尔吉与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班道尔吉,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57号原告色班道尔吉,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斯钦,苏木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色班道尔吉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色班道尔吉以和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经完全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色班道尔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色班道尔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石国发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