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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保平与被告范林林、相珮璋、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平,范林林,相珮璋,王朋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郭保平,男。被告范林林,男。被告相珮璋,男。被告王朋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平与被告范林林、相珮璋、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郭保平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