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桂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桂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55号原告:王X,女。被告:桂XX,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与被告桂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王X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王X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