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丑恒与张国明、陈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何丑恒,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习林,武汉市新洲区李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国明,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应军,湖北安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发生,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明辉,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丑恒诉被告张国明、被告陈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何丑恒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丑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丑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何丑恒负担。审判员柳艳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曹光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