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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丽霞与陵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丽霞,陵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初字第4号原告申丽霞,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住本村河西巷06号。系智力残疾人。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申天昌,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住本村河西巷06号。系原告申丽霞的继父。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西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陵川县公安局。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崇安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都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芳,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俊杰,该局民警。原告申丽霞因不服被告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治安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丽霞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丽霞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审 判 长  李 沫人民陪审员  李纯忠人民陪审员  赵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