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富阳市富阳镇水电建材商店与钱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富阳镇水电建材商店,钱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130号原告:富阳市富阳镇水电建材商店。经营者:何青云。委托代理人:胡慧霞。被告:钱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富阳镇水电建材商店诉被告钱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富阳镇水电建材商店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富阳镇水电建材商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