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武汉xx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185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