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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晓涛与被告张会敏及第三人刘军正、薛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涛,张会敏,刘军正,薛红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陈晓涛,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国,男,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敏,女,成年,汉族。第三人刘军正,男,成年,汉族。第三人薛红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涛与被告张会敏及第三人刘军正、薛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会敏及第三人刘军正、薛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涛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会敏及第三人刘军正、薛红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晓涛负担。审 判 员  冯利亚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