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金凤、朱江远等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凤,朱江远,朱文远,胡文平,朱朝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中院立案庭拟上网文书发文稿纸审判长审批:承办人审核:书记员:文件标题:(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28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刘金凤,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朱江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朱文远,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胡文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朱朝盛,男,汉族。上述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世德,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刘金凤、朱江远、朱文远、胡文平、朱朝盛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武法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凤、朱江远、朱文远、胡文平、朱朝盛申请再审称:申诉人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申诉人从出生以来就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是到了2010年以后,新一届的村委会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后申诉人便丧失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部分权利。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司法解释,可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收益分配纠纷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申诉人的民事诉讼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韶武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申诉人的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刘金凤、朱江远、朱文远、胡文平、朱朝盛的诉请,其核心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起诉人应先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未经确认前,起诉人的诉请并非单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金凤、朱江远、朱文远、胡文平、朱朝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凤、朱江远、朱文远、胡文平、朱朝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