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燕红与王幼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红,王幼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张燕红,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幼凤,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燕红与被告王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燕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红负担。审 判 长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张银华人民陪审员 吴桂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