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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顾伟与张小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顾伟,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马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军,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孔建、李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伟诉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小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96号,原告诉状所列地址并非被告住所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小军的住所地为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96号,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小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