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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福龙与张国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龙,张国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253号原告吴福龙,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生,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龙与被告张国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龙撤回对被告张国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