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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岩与石可柱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岩,石可柱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岩,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可柱,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上诉人李岩因与被上诉人石可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岩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岩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岩负担(已交纳)。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