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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李某。被告任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相识,相处7个月后,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任某乙。婚后生活中我们感情一般。被告好吃懒做,不好好工作,结婚至今紧靠着微薄的收入和我一直努力工作挣来的钱艰难度日,有时候都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多年来我们一直为此争吵,为了孩子我一再容忍,更加努力工作养家。但这么多年被告毫无悔改,仍不思进取。我对这样的生活已经绝望。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求。被告任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认为我们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任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儿子,双方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只要彼此多沟通、增强理解与信任,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