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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大连路航天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罗坤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路街道航天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坤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大连路街道航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路夏家湾航汽一区内。负责人:连丽。委托代理人张发元。被告罗坤伦,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路街道航天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坤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路街道航天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路街道航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