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书连与唐进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连,唐进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033号原告张书连,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唐进中,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原告张书连诉被告唐进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于颖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连,被告唐进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书连起诉称:2012年10月7日,张书连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名下一辆车牌号为京P××的解放牌面包车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唐进中,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中还备注了一条非法条款,即张书连将车辆连同购车指标、身份证一同卖给唐进中使用。唐进中并未办理正常的过户手续,在张书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报废并用张书连的身份证、购车指标购买了其他车辆。后该车发生违章行为,处罚通知书被寄给了张书连。张书连得知后,通过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到此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与唐进中协商,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并返还张书连的身份证和购车指标,但被唐进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判令双方所签的协议无效,判令唐进中返还张书连身份证及购车指标,诉讼费由唐进中承担。原告张书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协议书一份。证据2、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一份。被告唐进中答辩称:不同意张书连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的协议是不合法;协议明确写明购车指标卖给唐进中,唐进中也支付了对价,现在张书连要求无条件收回没有依据;当时唐进中就是为了取得车辆指标才买的此车;购车指标唐进中已卖给第三人黄金章,张书连的身份证也被唐进中交给黄金章使用。被告唐进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张书连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10月7日,唐进中(甲方)与张书连(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主要为唐进中购买张书连二手车一辆,车型为解放、车号为京P××,价格为14000元,此车连同购车指标一同卖给唐进中使用,身份证已给唐进中,一切责任由唐进中负责。协议签订后,张书连收取了唐进中所付的14000元,唐进中取走了车辆及张书连的身份证。2013年9月16日,张书连又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件。庭审中,唐进中明确表示,其购买此车辆的目的便是为了取得购车指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此车辆已被唐进中办理了报废手续。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协议的内容可知,张书连与唐进中所签协议,名为买卖车辆与购车指标,实为买卖购车指标。小客车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故张书连与唐进中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因双方均已认可车辆已经报废,车辆已无返还可能性,张书连无需再向唐进中退还14000元。而购车指标系行政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所指的物,张书连请求返还购车指标的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居民身份证系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的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张书连将身份证交予唐进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其交予他人使用的身份证如何处理,应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属本案解决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书连与被告唐进中于二○一二年十月七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张书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书连负担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唐进中负担十七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