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怀仁与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怀仁,沈阳北方贸易大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仁,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1031953********,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贸易大厦,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邱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楷,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曲国垠,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王怀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伟、代理审判员黄琳(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怀仁,被上诉人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委托代理人高楷、曲国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怀仁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依据劳动法规定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14)辽沈一民申字第1123号,法庭调查证明,2003年起至2013年退休期间,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安排王怀仁在沈阳农产品大世界有限公司和沈阳中街茶城有限公司工作长达十年之久,现提供的值班表和沈阳市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证明和王怀仁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沈阳北方贸易大厦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标准是100%,而沈阳北方贸易大厦给王怀仁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标准是60%,导致退休金与同龄人、同工龄、同单位的退休职工每月少600元,医疗费每月少20多元,这仅是退休时的数据,按照退休金每年上涨10%计算,每月差额只能比600元多得多,按照沈阳市平均寿命77.8岁计算,王怀仁要少领退休金14多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62号《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沈阳北方贸易大厦没有为王怀仁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为王怀仁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沈阳市缴存最低标准计算,欠王怀仁住房公积金30,000多元。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值班表证明王怀仁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该享受10年的加班费5,000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发(2003)96号文件精神,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有限偿还职工的债务,沈阳北方贸易大厦的主楼产权2007年转售抚顺罕王集团,2012年又将东贸库转售给香港地利公司,而王怀仁为企业垫付的采暖费3,415元和医疗费3,821元至今没有解决。综上,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安排王怀仁工作,就应和一起工作的职工一样待遇,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在职在岗,就应享受100%的同等待遇。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北方贸易大厦:1、支付退休金差额每月600元,医疗保险费差额每月20元,拖欠住房公积金30,000元和10年在岗上班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0元(2003年至2013年)。2、支付本人垫付期间的采暖费3,415元(1999年至2003年),医疗费3,821元(1995年至1998年)。3、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全部诉讼费用。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向一审法院辩称:沈阳北方贸易大厦为老国有企业,2003年实行并轨政策,买断职工工龄,王怀仁没有买断工龄。后来成立农产品大世界,让王怀仁去帮忙打更,北方大厦给王怀仁发工资。王怀仁没有买断,2005年初王怀仁到单位要求上岗,因此在岗人员都是买断后重新上岗,王怀仁多次上访,后我单位给王怀仁安排打更,没有节假日休息,王怀仁同意就上班,不同意就拉倒,王怀仁同意了这个决定,上班后要求我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因为我单位是特困企业,无法缴纳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谁到退休年龄就可以按照60%补齐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王怀仁要求按照100%缴纳养老保险,不符合我单位的规定,王怀仁继续上访,我单位经过研究决定提高王怀仁的缴纳基数从60%提高到75%,王怀仁认为保险缴费基数低,要求我单位赔偿没有政策依据及道理,我单位从来没有人超过60%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医疗费、采暖费的问题我单位从98年开始停业,没有正常经营,企业没有能力报销。关于加班费问题,当时王怀仁上班时单位和王怀仁提出是定额工资上一天休一天,同意就上班,不同意就不上,因为我单位没有正常经营,所以不同意给付。而且本案不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怀仁系沈阳北方贸易大厦职工,为王怀仁缴纳养老保险至2013年3月,2013年3月,沈阳北方贸易大厦为王怀仁办理了退休。王怀仁自2013年4月其开始领取养老金。2014年11月28日,王怀仁因与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发生劳动争议,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做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14)3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怀仁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关于王怀仁请求判令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向其支付退休金差额每月600元,医疗保险费差额每月2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王怀仁自述已于2013年3月年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金,且其诉讼请求系要求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向其支付退休金及医疗保险费差额,不属于上述所指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王怀仁请求判令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向其支付住房公积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根据前述规定,关于住房公积金未办理缴存的处理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王怀仁请求判令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向其支付采暖费、医疗费及沈阳北方贸易大厦给王怀仁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怀仁要求沈阳北方贸易大厦支付10年在岗上班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其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王怀仁2013年3月退休,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因拖欠加班费与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发生劳动争议,最迟应于2014年3月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怀仁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对王怀仁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怀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怀仁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怀仁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应按100%给上诉人缴纳保险,其按60%缴纳保险,导致王怀仁的退休金与同龄人、同工龄、同单位的退休职工每月少600元,医疗费每月少20多元,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应赔偿王怀仁退休金差额每月600元,医疗保险费差额每月20元。2、支付王怀仁住房公积金30,000元。3、支付王怀仁垫付的采暖费3,415元(1999年至2003年),医疗费3,821元(1995年至1998年)。4、支付王怀仁10年在岗上班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0元(2003年至2013年)。5、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沈阳北方贸易大厦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退休金差额和医疗保险费差额问题。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已经为王怀仁办理了社保手续,双方只是缴费基数标准致王怀仁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降低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归根到底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下,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王怀仁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房公积金和采暖费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关于采暖费问题。《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应当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可见,采暖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项上诉请求不予审理。因此,王怀仁的此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和经济损失问题。王怀仁主张沈阳北方贸易大厦支付其医疗费3,821元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王怀仁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其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王怀仁2013年3月退休,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因拖欠加班费与沈阳北方贸易大厦发生劳动争议,最迟应于2014年3月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怀仁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王怀仁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怀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