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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法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德韧申请被执行人吉林省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韧,吉林省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林德韧,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可为,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韧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2)公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1459.85元及利息30284.15元、诉讼费8970元、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728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公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陈 东助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