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季春与罗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季春,罗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90号原告:胡季春,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云,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佳佳,女,汉族,1980年7月18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季春与被告罗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