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富林与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林,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陈富林。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陈富林申请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二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45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富林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通化深鑫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