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丘建东与龙岩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建东,龙岩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69号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司法局,住所地龙岩市政府大楼西边7层。法定代表人王辉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炳明,龙岩市司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占和,龙岩市司法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建东诉被告龙岩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向龙岩市12315政务平台投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向龙岩市12315政务平台投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建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丘建东负担。审 判 长  章建新人民陪审员  陈丽妹人民陪审员  裘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雪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