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熙财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熙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85号罪犯罗熙财,男,1987年4月3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罗熙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罗熙财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罗熙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熙财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熙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9—2013.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4.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熙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熙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